【立院初審就學勸募條例】學校勸募私校適用 餘額可滾存
立報/本報訊
13 年前
【記者黃文鈴台北報導】「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草案」7日於立院審查初審通過。未來就讀大專院校或私校的經濟弱勢學生,可望透過「教育儲蓄戶」獲得外界善款,順利就學。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7日下午逐條審查教育部擬定的「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草案」,在多項修正動議後,初審通過22項條文。
目前「教育儲蓄戶」剩餘款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3年得使用完畢,否則將退還給原捐款人。教育部希望辛苦募來的善款,剩餘款能轉給其他經濟弱勢學生使用,隨著學生升學,轉到其下一階段就讀學校,提出針對就學勸募而擬定的「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草案」。
款項運用更具彈性
草案規定,學校需成立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負責善款收支、審查、運用、清算等業務。明定勸募所得金錢與其孳息得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學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教育相關生活費。次長陳益興接受立委林佳龍質詢時強調,後者指的是校外教學、畢業旅行、出國比賽費用,不含補習費。
考量到部分學校可能勸募不易,可透過數校聯合、區域或縣市聯合勸募。一旦原先善款指定補助對象該教育階段畢業後,剩餘款項可用於補助其他學生,或捐助人有特殊用途時,可重新指定,讓募集款項運用更彈性。
成立專戶 學校不能怕麻煩
目前針對經濟弱勢學生,學校可設立指定專戶或仁愛基金協助,立委陳亭妃質疑,一旦「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通過,會有學校怕麻煩,拒絕替學生成立指定專戶,陳益興表示,將於條例中明確規範避免此種情形發生。
逐條審查前,多位立委質疑該條例與母法《公益勸募條例》有疊床架屋之虞,未來學校究竟要依據哪個法源?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社區發展科科長王燕琴明確指出,對學校而言,《就學勸募條例》比《公益勸募條例》更簡便使用,因為勸募需提出勸募活動計劃書,若每年重複提計劃書對學校會造成很大的行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