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不依法招標 故宮合作社繼續自肥
〔自由時報記者王寓中、林美芬、趙靜瑜/台北報導〕故宮長年來規避採購法規定,將文物複製品銷售逕自委託故宮消費合作社辦理,坐擁「小金庫」。監察院在今年二月曾糾正故宮及內政部,包括監察院、審計部、內政部、工程會等政府相關主管單位都已正式表態,認為故宮此舉不但不合法,且有圖利之嫌,但故宮至今仍我行我素。立委林佳龍昨要求相關單位應將全案移送檢調,並送監察院做出彈劾處分。
面對各方質疑,故宮昨天卻仍堅稱,工程會並未認定故宮違法,還建議故宮將餐飲與文物銷售切割,目前故宮已積極依採購法規定進行招標作業。
立委促移送檢調 籲監院彈劾
林佳龍昨天痛批,故宮每年高達六億元以上的文物仿製品及餐飲業務,被故宮以左手標給右手,他上個會期就要求故宮不得再委託消合社代辦故宮文物基金業務;工程會已認定故宮違法,故宮明知故犯,死拗到底,至今都不依法完成採購招標。
據了解,此案似也驚動到行政院長江宜樺,江揆在八月十二日安排不公開行程,親自到故宮聽取業務簡報,行政院說法是聽取大故宮計畫,但引起各方強烈質疑的消合社業務,應也在考察之列。
去年監察院介入調查後,故宮在十一月以密件去函工程會尋求解套方案,工程會在十二月回函。據了解,工程會認為,該會在八十九年就曾行文故宮,說明委託消合社辦理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業務,應適用採購法規定,但故宮直到九十八年卻仍逕行以行政契約委託消合社經營管理,包括該契約後來再展延的契約,全都「難謂合法」。令人好奇的是,工程會與故宮往返公文,竟是用「密件」處理。
工程會昨天也解釋,這是因為故宮是採購單位,以密件來函,依慣例工程會也會以密件回覆。
工程會企劃處副處長陳尤佳昨晚證實,採購法是在八十八年五月廿七日公告實施,而工程會是到八十九年進入了解故宮委託消費合作社經營商店一事,當時故宮已依行政程序法簽訂行政契約,委託消合社經營商店,但該項委託,在採購法的認定下並不合法。過去多年間,工程會曾經多次去函向故宮明確表示「難謂合法」的立場及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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