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2/07/252.函請補正期限:102/07/293.補正內容:補正本公司年報第10頁、32-34頁、41頁、57-64頁4.因應措施: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並上傳修正後股東會年報檔案(股東會後修訂本)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