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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案警方執法過當 傷害言論自由

立報/本報訊 2013.07.25 00:00
【記者李宜霖台北報導】苗栗縣政府以公權力在大埔剷田拆房的事件,從3年前延燒,直到政大徐世榮教授與學生被捕,凸顯出警察濫權執法,壓縮言論自由,嚴重傷害民主與人權。

強加罪名 說詞反覆

台灣大學哲學系洪崇晏同學23日在塔城街準備向馬英九表達訴求,口號還沒喊,就被警察迅速推撞在人行道旁花台上,他來不及用手撐,導致頭部受重創,手肘跟腳都受傷。洪崇晏表示,警察鎮壓力道異乎尋常的強,他的頭部傷口不大,但有2公分深,送醫後縫3針,有腦震盪風險,一個月後才能拆線,傷口至今隱隱作痛。

醫療行為暫告段落,警察就想把洪崇晏帶回警局作筆錄,還恐嚇他的朋友,如果不跟警察走,全會變成妨礙公務的共犯。他認為,警察為何要帶走他,此事可疑,因為警方說法反覆,第一次說要了解事情經過,後來看到人變多,就說他是公共危險罪與妨礙公務的現行犯,必須到警局做筆錄偵訊;律師跟立委來了之後,警方又改口說檢察官想了解他為何受傷。

他和平表達訴求,受傷明顯是因為警察執法過當,鎮壓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

洪崇晏說,以前用集會遊行法,因集會遊行法還在釋憲,現在就用人民不熟的公共危險、妨礙公務,用好操弄的罪名來鎮壓人民表達言論的自由,說你有公共危險疑慮,把人帶到警局12小時,讓人民無法陳情,達到鎮壓目的。假如無罪,等於是被國家無理由、非正當禁錮12小時,就像徐世榮老師一樣,在晚間被訊後飭回。

他待在急診室,警察連他上廁所也跟進去,寸步不離。大約有十位警察圍著病床守著他。因為受傷,當天有很多導演、朋友、律師聲援,讓警察不敢囂張,才沒把他架到警局。頭上還貼著紗布的他堅持跟大家站在一起,對抗政府的不公不義。洪崇晏說,人民站在一起,力量才能發揮出來,一群人手勾著手,國家機器撞過來,人民是擋得住的。

20位刑事法教授24日連署公開聲明:「警察逮捕和平抗議的民眾,明顯濫用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並非依法令行為。違法逮捕行動構成刑法上之妨害自由與強制罪名,倘若造成人民身體傷害,尚有構成普通傷害罪的餘地。上述罪名,警察尚會因為公務員身分被加重刑度1/2。」、「由於上級要求警察一律逮捕公告管制區內的抗議民眾,不必考量其有無具體的妨害公務或公共危險行為,命令明顯違法,下級警察不能主張自己的行為「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不罰。」教授呼籲第一線的執法者體認其人民保母的身分,立即停止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行為,不讓自己成為政府濫權的代罪羔羊。

民團批民主像散沙

台灣農村陣線蔡培慧不明白,站在馬路邊抗議,,對馬英九造成什麼公共危險,她質疑,難道台灣公共危險定義是把毛巾拉開,帶著斗笠呼口號、坐在路邊呼口號,這樣的民主脆弱的比一盤沙還不如。

蔡培慧表示,台灣的言論自由是過去幾十年來,曾經有人犧牲、自焚、坐牢,遭受白色恐怖的結果,人民要把自由呼吸的工具、空氣,要把媒體可以寫字、採訪、照相的權利傳給下一代,她呼籲公民一起站出來發聲,維持理性、非暴力,不抵抗警察,但堅定採取不合作,不論呼口號、掛布條、舉手向政府說出聲音等方法,都是堅定的訴求。面對警察,每個人都有人權,都可以採取不合作,不讓警察帶走,要求警察出示身分,要求行使緘默權。

蔡培慧強調,民主從不是投票那一刻,民主是當人們看到不公義、制度扭曲,必須堅定行動的那一刻,拆掉大埔,是拆掉台灣民主的基石、人權,必須捍衛到底。

關於媒體採訪權自由,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翁國彥表示,特種勤務條例對於管制區規範不夠清楚,管制區內可實施彈性管制,但彈性過大,容許國安單位很大裁量空間,會限縮媒體採訪自由,這種法律有問題。另外,人民可以要求便衣警察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如果警察拒絕,把你拖走,可在事後追究責任,執法必須表明身分。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徐偉群也提到,特種勤務條例設置管制區,在做維安動作時,面對記者採訪權,一樣要受到必要性限制,在沒有緊急狀態、合理基礎下,警察認為記者採訪行為必須受限,就恣意阻止拍攝現場情況、執法狀況,是逾越法的界線,假如沒收記者相機,可能犯罪,在刑事上不排除構成強制罪。

台灣農村陣線表示,特種勤務條例在馬英九上任後,做過大幅度修正,是假特種勤務條例,行戒嚴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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