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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繳冤枉稅!土地所有權人變更 優惠稅率重申請

好房News/ 2013.07.20 00:00

好房News記者林彥呈/綜合報導

雖然地價稅11月才開徵,民眾可要記得,若土地所有權人有變更、土地仍是「自用住宅用地」,新所有權人應在開徵前40日提出申請,否則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兩者稅率相差4倍之多,如果收到稅單才申請,必須延至隔年才適用,千萬別當冤大頭,白白多繳稅。

「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相差4倍之多,民眾若適用較低稅率記得提早申請,以維護自己權益。(圖/好房資料中心)

地價稅有分「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兩種稅率,前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會隨時間累進;後者則一律適用千分之2,稅率較低且不累進。若房屋所有權人變更,新的所有權人應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連同戶口名簿影本、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係因「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原本「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地,而用途也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仍應重新申請,否則又以「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如果逾期申請者,優惠稅率必須自申請隔年起才適用,民眾千萬別忘了維護自身權益!

原文網址: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4094936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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