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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衛生自治條例上路 南市衛生局開出首張通知

台灣好新聞/ 2013.07.16 00:00
記者吳順永/台南報導

臺南市衛生局近日稽查某家美髮營業場所,發現急救箱內藥品已過期及從業人員並無健檢紀錄,涉違反「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及第7條規定。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稽查人員予以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業者28日內改善完成,若屆期仍未改善,將依法處負責人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台南市去年底通過「臺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緩衝期半年,已於今年6/27正式施行。

該自治條例規範內容涵蓋旅館業、美容美髮業、浴室業(含溫泉)、娛樂業、電影片映演業及游泳業等營業場所之共同衛生規範、有效消毒方法、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管理人員教育訓練及適用各業別之衛生規範,相關規定可至臺南市衛生局網站首頁/衛生資源/營業衛生管理專區/營業衛生法規下載。衛生局呼籲,藉自治條例的實施,業者要重視消費者權益,落實自主管理並杜絕傳染病蔓延。

根據過去稽查經驗,發現許多業者都忽略每3年應參加衛生局所辦理的衛生管理人員教育訓練、每年定期健康檢查及急救箱內藥品的效期,請業者應儘速自我檢視是否符合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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