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1:收益分配基準日即為除息日(102/7/10),受益人於該日前一營業日持有受益權單位者皆可參與配息。
註 2: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二、收益分配金額: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 15 條規定,民國 102 年 6 月之可分配收益金額為每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新台幣 0.040元。
三、收益分配之地點:臺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69號 15 樓 (群益投信)
四、收益分配發放日:民國 102 年 7月 17 日。
五、收益分配發放方式:本公司將於民國 102 年 7 月 15 日寄發「收益分配發放通知書」予受益人,並將收益分配金額於扣除相關匯費或郵寄支票費用後,依事先約定之受益分配匯入帳號於發放日給付;如未事先約定者,則以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時,經 公司以該筆收益分配 額再申購本基 受益權單位 理 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