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2/06/19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法人董事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有義先生) 2.董事:于鴻祺先生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1.法人董事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有義先生) 擔任華新科技(股)公司董事 擔任瀚宇博德(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擔任精成科技(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及經理人2.董事于鴻祺先生 擔任精成科技(股)公司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自就任各該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日起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