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3/06/17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潘健成群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群聯電子法人董事代表人(董事)潘健成金士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群聯電子法人董事代表人(董事)鄺宗宏 群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群聯電子法人董事代表人(董事)日商東芝株式會社TOSHIBA CORPORATION集團之旗下所屬公司暨擔任其他公司董事職務,因從事與本公司業務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過多,故不逐一列示。日商東芝株式會社 法人代表人 中井弘人 Flash Partners, Ltd. 董事日商東芝株式會社 法人代表人 中井弘人 Flash Alliance, Ltd. 董事日商東芝株式會社 法人代表人 中井弘人 Flash Forward, Ltd. 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董事日商東芝株式會社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東芝半導体(無錫)有限公司董事中芝軟件系統(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東芝電子(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東芝半導体(無錫)有限公司:No.21 Minjiang Rd. No.29 Building, No.52 Block,Wuxi High-Tech Industrial Develoment Zone Wuxi Jiangsu, P.R.C.中芝軟件系統(上海)有限公司:2501-2507, 25nd Floor, Bank of China Tower,200 YinCheng Central Road,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R.C.東芝電子(上海)有限公司:5th Floor, Wheelock Square 1717 Nanjing West Road,Jingan Area, Shanghai,200040, P.R.C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電子產品。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東芝半導体(無錫)有限公司 100%;中芝軟件系統(上海)有限公司 100%東芝電子(上海)有限公司 100%12.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