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2/06/192.公司名稱: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為配合公司營運需要,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通過變更公司營業地址。 變更前:「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63號8樓」。 變更後:「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5號11樓」。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將於法定期間內,向經濟部辦理相關遷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