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綜合所得稅全戶適用稅率未達20%、股利及盈餘非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且基本所得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670萬元者,每人每年可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12萬元。
該局說明,衛生福利部為配合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實務需求,於113年3月26日修正發布「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
(一)修正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失智症(輕度以上)、罕見疾病(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最新公告之罕見疾病名單所對應之ICD 代碼)、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或中度以上吞嚥機能等。
(二)增訂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三)增訂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1分以上者。
二、增訂入住適用機構—團體家屋。
三、增訂入住機構期間死亡者,入住日數不受課稅年度須達90日之限制。
該局指出,為便利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詢其課稅年度長照扣除額資料,該局主動洽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符合前揭公告規定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的長照扣除額資料。民眾在今(113)年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手機版、線上版及離線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報稅系統將自動帶入符合身心失能者規定的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長照扣除額資料,民眾免再另行檢附證明文件;惟民眾如於報稅系統查無資料,但認為符合前開長照扣除額規定者,仍可自行增列長照扣除額,並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減除。
該局特別製作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長照扣除額的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簡表,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於上班期間向所屬國稅局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可至該局網站(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查詢相關資訊。(圖:北區國稅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