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一審判7年6月 高志鵬上訴

中央社/
13 年前
(中央社記者陳靜萍、溫貴香台中11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高志鵬涉貪污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一審今天判高志鵬有期徒刑7年6月;高志鵬說,將上訴。

高志鵬晚間在律師李勝琛陪同下,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完全不知道助理在外與他人談的條件,也從未利用職務施壓任何人,怎樣都沒想到會被重判,他將上訴,相信司法會還他清白。

李勝琛說,立法委員接受人民陳情,轉達給相關機關,是單純的服務案,不能因助理不法,要立委承擔結果。

高志鵬的國會助理姚昇志(已改名姚糧鈿)更一審也被判刑1年8月,緩刑5年,並追繳兩人不法所得。

高志鵬和姚昇志在民國95年到96年間,涉遊說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現為國產署),讓東豐閣公司承租並讓售非公用市場用地後,再收政治獻金,遭檢方依貪污罪起訴。

高志鵬一審被判5年6月,台中高分院二審改判兩人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判高志鵬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追繳所得新台幣50萬元;姚昇志1年8月,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150萬元,褫奪公權2年,追繳2人共同的不法所得50萬元。

判決書中指出,95年間東豐閣公司向國產局中區辦公處申請續租台中市一處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未獲同意,公司合夥人陳朝雄等人找上姚昇志尋求高志鵬協助,利用立委職務之便,出面遊說國產局,並承諾事後以政治獻金方式給付報酬。

判決書中表示,96年1月底,高志鵬在國會辦公室遊說國產局副局長蘇維成,之後國產局發文同意准租,陳朝雄等人事後到立法院咖啡廳交付200萬元賄款給姚昇志,姚昇志以「南投阿德」政治獻金名義轉交高志鵬另一名助理50萬元。

法官審理期間高志鵬否認收受賄款,律師並引用台南高分院對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偉哲為崑陵山公司遊說內政部營建署,並取得政治獻金,認定「遊說」、「利益迴避」非立委「法定職權」而判無罪案。

不過,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採最高法院「職務上行為採實質影響力說」最新見解,認為國產局在本案承租過程及決定,受到高志鵬審查預算及質詢權影響,與立委職務具關聯性,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