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兵24年!新店男拖到除役才回國!判7月緩刑罰30萬

品觀點/品觀點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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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男子於2002年6月間以出境就學名義獲准出國,依照兵役法規定,海外就學役男最高年齡限制為30歲。王男除了在2004年底至2005年初曾短暫返台不到一個月外,其餘時間皆長期滯留海外從事工作與生活。

新店區公所自2017年8月起即多次發函催告王男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相關公文皆由其父親代為簽收並轉告本人,但王男始終不予理會。2018年,區公所再次寄送徵兵檢查通知書,要求王男返國進行體檢,但王男依舊缺席未到。由於王男持續未依規定返國處理兵役事宜,新店區公所遂依法將其函送法辦,檢方隨即發布通緝。

遭通緝期間,王男於2021年3月委託父親代為向檢察官陳報自白書,並聲請撤銷通緝。在自白書中,王男坦承確實已透過父親收到催告公文,但他辯稱當時考量若返台處理兵役問題,加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需進行隔離檢疫,擔心因此喪失在國外的現有工作,因此選擇繼續滯留海外不歸。

王男一直等到年滿36歲、達到兵役法規定的除役年齡後,才於2025年11月18日搭機返回台灣,隨即在入境時遭到逮捕。檢方依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將其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在審理時指出,王男僅因個人私益考量而無視國民應盡的兵役義務,選擇以滯留國外的方式規避服役,此舉嚴重妨害國家徵兵制度的公平性,同時損及國家潛在的國防動員兵力,在該罪的犯罪型態中屬於較為嚴重的情形。

不過法官也考量到王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過去並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且具有悔意,經過此次法律程序應當知所警惕,研判其再犯可能性低。最終判處王男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並命其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全案目前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