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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 跨國集團宜檢視投資

中央商情網/ 2013.05.08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013年5月8日電)有關所得稅法修正反避稅制度,稅務人士表示,跨國集團應重新檢視其企業投資架構,考量位於低稅負地區且不具實質營運紙上公司,卻保留大幅盈餘的必要性。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今天舉辦「最新所得稅法關於反避稅條款新制修定重點及企業因應之道」研討會。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吳自心當時表示,將配合國際制度,將缺少的「反避稅制度」補起來,準則將於2015年實施。

吳自心當時指出,國際間常見幾種避稅型態,包括利用受控外國公司(CFC)或實際管理處所(PEM)達到租稅遞延目的、資本稀釋、濫用租稅協定、身分轉換,及將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所得等;而「反避稅措施」就是要針對這些避稅型態,採取有效的反制行動。

吳自心當時解釋,CFC是指總公司在台灣,國外有子公司設在所謂低稅負地區,以沒有將收益匯入台灣來避稅;而實際管理處所(PEM)就是F開頭公司,指外國公司在台灣掛牌,也會有一些避稅漏洞。

KPMG安侯建業台灣所稅務部副總經理李婉榕認為,政府可參考國外做法,將豁免條文訂定清楚,例如列有非低稅負(俗稱白名單)國家、白名單國家的認定標準,如是法訂稅率還是有效稅率;CFC在當地有實質營運;所得利潤總額低於所得門檻,以及無租稅規避意圖,也就是該CFC可證明該公司設立,並非用來移轉利潤以減少稅負等。

對企業來說,李婉榕建議,應重新檢視跨國集團的企業投資架構,考量設置稅負地區且不具實質營運紙上公司卻保留大幅盈餘的必要性,以及注意後續修法及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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