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5/06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對象募集。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貳仟伍佰萬股之普通股,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一次辦理,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5.得私募額度:上限25,000,000股,一年內一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A.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若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普通股,依前述訂價方式,致以低於股票面額發行時,因已依據法令規範之定價依據辦理且已反映 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合理。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將於未來年度股東會時,依年度營業結果由股東評估並討論應否減資彌補虧損。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強化財務結構,發展增加業務範圍及轉投資,以因應未來長期發展所需。預計達成效益:充實營運資金係保持充足之營運資金以因應短期業務成長所需;改善財務結構,並增加業務範圍以及強化公司競爭力並擴大公司市場版圖,對股東權益及財務結構有正面助益。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故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實際訂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11.參考價格:不適用。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新股轉讓之限制,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