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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選舉公投 擬可不在籍投票

中央社/ 2013.04.25 00:00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5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不在籍投票;核四公投公告前,只要修法通過就可實施。

公民投票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實施不在籍投票為修法重點,選民可申請跨縣市移轉投票,擴大公民行使參政權,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民政司長黃麗馨受訪表示,初估可能影響約134萬人,包括投開票所選務人員19萬,警察6萬、軍人22萬、在外工作者55萬(包括台商)和在外求學者32萬人。

至於申請流程,她說,只要在制式申請書簽名或蓋章,並附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郵寄或送達當地戶政機關就可申請。

核能四廠公投部分,黃麗馨表示,只要公告前,立法院修法通過,就可在核四公投推行不在籍投票;不過,公告後修法還沒完成,只能適用舊法。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先進國家雖採通訊、境外投票等不在籍投票方式,但台灣才剛要推行,為避免投票技術產生的疑慮,移轉投票是最穩健可行方式。

黃麗馨說,不在籍投票只能在國內投,台商也要返台投票,受刑人若預估投票時已出獄,可事先申請移轉投票;不在籍投票不另設投開票所,金門、馬祖地區現有人力足以應付。

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規定,總統交付的公投不適用移轉投票;黃麗馨表示,總統交付公投是國家有緊急、安全疑慮,但不在籍投票作業流程至少需3個月以上,時效上不太可行。

她說,目前仍朝全國性選舉推動不在籍投票,未來只要選務可行,不排除推行到立法委員、地方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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