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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兒童休閒食品抽驗結果

大成報/ 2013.04.23 00:00
【大成報記者黃俞珍/台北報導】為維護兒童休閒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2年2月下旬至北市13所國中小學附近販售兒童休閒食品之商店抽驗40件食品(37件包裝、3件散裝),檢驗結果5件品質不符規定(不合格率為12.5%),標示檢查8件不符規定(不合格率為21.6%)詳如名冊。

本專案抽驗40件產品,包含蜜餞、糖果、水產乾製品、烘焙、零食豆乾類食品,品質檢驗項目為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去水醋酸)、甜味劑(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漂白劑二氧化硫及色素,其中5件品質不符規定,已要求販售地點立即下架違規產品。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33條第3款處分製造業者新臺幣3~15萬元罰鍰,食品檢出橘色2號,除依違反第11條第1項第3款及第31條處分新臺幣6~60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令其違規產品沒入銷毀。呼籲販售業者應向源頭廠商取得合格檢驗報告,以掌握產品的品質與安全。

5件不符規定產品分述如下:

1.「烤花枝」、「紅魚片」檢出規定外色素:橘色二號(標準:不得檢出)。

2.「煙燻焙烤魷魚絲」檢出己二烯酸1.47g/Kg(標準1.0g/Kg以下)。

3.「果點軟糖」檢出規定外色素:amaranth(標準:不得檢出)。

4.「冰梅」檢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13.83g/Kg(標準:1.0g/Kg以下)、糖精7.5g/Kg(標準:2.0g/Kg以下)。

另針對37件包裝產品進行外包裝標示檢查,結果8件不符規定,不符規定原因為未詳實標示色素、防腐劑及甜味劑名稱,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第19條之規定,可處製造業者或責任廠商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或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 「糖精」 食用過量,常引起口乾、胃酸過多,導致腸胃道不舒服的情況。而「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又稱「甜精」,其甜度約為等量蔗糖的30~60倍左右,可提供食品的甜味,可使用於蜜餞、瓜子、碳酸飲料、代糖錠劑、粉末及特殊營養食品等,民眾若長期食用,易增加腎功能負擔,不宜過量食用。

「己二烯酸」 為一般食品常用的防腐劑,於人體正常的新陳代謝,易被分解為二氧化碳和水排出體外,雖屬毒性較低的防腐劑,但亦不可隨意添加於食品中或過量使用。

「amaranth(合成莧紅素)」雖在許多東南亞國家准許使用,但我國為禁止使用於食品中;「橘色2號(Orange Ⅱ)」非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准用之食用色素,美國FDA於西元1968年禁止該色素作為內服用途,在世界各國均不得供為食用色素使用。近來有動物研究顯示對肝臟細胞會造成損害現象。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家長注意小朋友購買零食的情形,盡量選擇包裝完整、標示清楚之食品較有保障,同時建議適當食用,多食當季新鮮蔬果,以維護健康。

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79。以上稽查結果,可上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consumer.fda.gov.tw/或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查詢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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