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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派遣女員工遭性騷擾案最高罰50萬元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尹慧中 台北 2013.03.07 00:00
婦女節前,一名台電女派遣員工遭受性騷擾,鼓起勇氣提出申訴。台北市勞工局裁定派遣公司和要派公司都應負責。勞委會今(7)日重申立場,要派單位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如有違反,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強調,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於所有的行業,保障所有的受僱者,派遣員工縱於要派單位遭受性騷擾,亦受該法之保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規定所稱「雇主」謂「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

勞委會說明,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派遣單位係派遣勞工之雇主,自應負起性別工作平等法上防治性騷擾之雇主責任。因此,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執行職務如遭受性騷擾時,其雇主(派遣單位)於知悉後即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如有違反,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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