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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在台遭侵權 司法兩套標準

中央商情網/ 2013.03.03 00:00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2013年3月3日電)中國大陸動漫卡通「喜羊羊」來台控告著作權遭侵害,被告遭法院判刑。但另一陸劇「美人心計」來台提告,被告卻獲檢方援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的規定,給予不起訴處分。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規定,大陸人民的著作權在台遭受侵害,法律救濟權利以台灣人民在大陸享有同等訴訟權利為限,也就是說,兩岸保障著作權的法令應具備互惠。

但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現,大陸「刑法」對違反著作權雖有刑罰規定,但卻需符合「以營利為目的」、盜版數量達1000片以上且違法所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約新台幣14.5萬元)等門檻,才構成刑事犯罪。這與台灣「著作權法」對只要侵犯他人著作權,不論數量均構成刑責,有顯著差異。

台高檢認為,兩岸法令落差,讓台灣人到大陸打侵權刑事官司,比大陸人到台灣打侵權刑事官司,困難許多,因此去年做出決議,對在台遭侵權的數量,未達到在大陸會受到刑罰的門檻,就應予不起訴處分,以符合司法保障的互惠原則。

台北地檢署去年分別受理一件陸劇「美人心計」以及「喜羊羊」提告遭侵權案件,即援引台高檢的決議,以遭侵權數量在大陸未達刑罰標準,給予不起訴。

「美」案後來因原告未提再議而不起訴確定,但「喜」案聲請再議後,全案發回重查,檢察官卻改為起訴被告,被告也遭法院判刑3個月,相同案情卻出現不同結果,引發討論。

對於同樣都是大陸著作在台遭侵權,檢方卻出現一國兩制的狀況,法務部將召開刑事問題審查會議,討論法律見解。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表示,他未看過台高檢去年的決議,相關問題都會在刑事問題審查開會時充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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