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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提案放寬廢清罰則 環團反彈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2.11.15 00:00
新頭殼newtalk 2012.11.15 楊宗興/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法委員蔡錦隆提案刪除《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相關罰則,引發環保團體反彈,看守台灣協會等團體今(15)日召開記者會強烈反對修法,環保團體強調,環保單位事業廢棄物長期管理不彰,該加強的是中央與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廢棄物流向的控管,而非放寬罰則,誘使心術不正的業者從事非法行為,把環境成本外部化。環團呼籲連署立委撤回提案。環保署則表示,部分立委雖提案刪除第46條第4款行政刑罰規定,環保署主張維持原規定,但可酌修條文文字。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指出,《廢清法》第46條規定違法處置事業廢棄物「處以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蔡錦隆即以罰則過重,恐造成拾荒民眾等社會弱勢受到處罰,提案刪除相關法條。

謝和霖說,事實上從事資源回收(來源為生活垃圾)的民眾,從來不會因為這條而受罰,因為第41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等於排除了一般的資源回收行為。

綠色陣線協會常務理事林長茂擔心,《廢清法》第46條管制的對象是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的業者,這些廢棄物普遍都含有劇毒,必須交由得到地方環保局或中央環保署認可的處理機構來處理,因此如果刪除法條,這些未獲許可的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業者,以後可能會到處接收事業廢棄物,然後到處亂倒大賺一筆,被抓到後還不用坐牢,且頂多只要繳3萬元罰金即可,等於大開方便之門。

台南社區大學副教授黃煥彰表示,在現行規定下,執法人員要使這些環保犯罪者受罰,已經非常困難,業者更會去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或是辯稱收來的廢棄物可以再利用,就可以避免掉「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的罪名,法規漏洞百出,但蔡錦隆提案刪除的第46條第1項第4款的違法行為,正是執法者較容易舉證的行為。

台灣生態學會秘書長蔡智豪舉例說,去年6月被破獲的台中沙鹿黑心土資場非法棄置案件,該土資場的經營長期非法收受各種事業廢棄物,堆積在該非法土資場的高度達7、8層樓高,包括含鎘的廢棄汙泥,執法人員經過長期跟蹤才有辦法依《廢清法》第46條,將犯罪集團繩之以法。他擔心未來若第46條第1項第4款被修掉,這些犯罪集團將更無法無天,反正被抓到時可能只被罰3萬塊,何樂而不為?

最後與會環保團體呼籲,參與此案連署的16位立法委員應立即撤除該案,否則不是立委無知遭受誤導,那就是私心自用,而且是假借照顧弱勢民眾的名義,護航惡形惡狀的環保犯罪者,將成為台灣環保史上的罪人。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長吳天基對此回應,環保署仍建議維持《廢清法》原本規定,但考量法律明確性原則,酌修條文文字,增列「受託從事」及「業務」,避免波及非以從事廢棄物清理為常業,且不熟法律規定的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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