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訂定
1、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經本公司第十一屆第十六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買回本公司股份(以下稱庫藏股)轉讓予所屬員工。2、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之庫藏股轉讓辦法,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3、(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原有已發行之股份相同。4、(轉讓期間)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法以自買回日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5、(受讓人之資格)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員工,且其前一年度及當年度未受有記小過以上重大處分者,均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資格。6、(轉讓股數之訂定)員工得認購庫藏股數額授權由董事長另訂之。董事長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庫藏股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認購股數。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7、(轉讓之程序)庫藏股買回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7.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庫藏股。7.2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等作業事項。7.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8、(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庫藏股每股轉讓價格以本次庫藏股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後辦理。9、(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之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限制員工在一年內不得轉讓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10、(其他事項)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 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11、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後生效,日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得由董事長先行核決或執行相關修訂事宜後,提請董事會追認之。 12、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三點O九,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三點七五,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本次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依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計劃之買回區間價格尚稱合理且符合有關規定,另對財務結構、速動比率、流動比率、股東權益報酬率、每股淨值、每股盈餘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對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