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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險續保、重保通知宜注意接續時間不同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2012.10.10 00:00
金管會表示,強制汽車責任險中的續保通知與重新投保通知不一樣,主要差別在保險期接續的起迄時間不同,民眾應了解生效、保險保障的期間有所不同,避免保障有空窗期。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險法規規定,續保通知與重新投保通知不一樣,金管會解釋,主要是保險期接續的起迄時間不同,續保通知的保險期間與前一年的保險期間是銜接的;而重新投保通知是保險期間與前一年的保險期間不銜接。

續保通知是保險公司必須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的30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如果保險公司怠於通知而使原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之內,發生保險事故,在要保人辦好續保手續,起始期追溯到原保險期,保險公司仍須負給付責任。

而重新投保通知,要保人如果原保險期間屆滿仍未投保,保險公司要在屆滿後30日之內要再通知要保人重新投保。

金管會舉例,如果原保險期間是民國101年1月1日到102年1月1日,保險公司要在屆滿的30日前通知,要保人也辦了續保手續,接續保險的時間便從102年的1月1日到103年的1月1日。

如果要保人在屆滿時,如102年的1月1日沒有投保,保險公司要在30日之內再通知重新投保,如在102年1月15日寄發重新投保通知。若要保人直到102年2月10日才投保的話,保險期間就不會與原保險期間接續,強制車險的有效期間則為102年2月10日至10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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