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糾紛? 可找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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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孟倫/專題報導
為協助解決民眾與金融業者的消費糾紛,「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從今年初正式上路!金管會表示,過去金融消費爭議若經由法院途徑,訴訟動輒要花上兩、三年,現在可透過評議中心處理,不僅時程可大幅縮短,消費者權益也能獲得更多保障。
由於金融商品趨向多元化與複雜化,也引起許多重大金融消費糾紛;例如:2008年金融海嘯期間,美國雷曼兄弟聲請破產保護,導致國內許多購買雷曼連動債的投資人,損失慘重並引發消費爭議。
因此,為了提供一個能迅速有效處理,投資人與金融業者的消費糾紛的仲裁平台,立法院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而評議中心則根據此法而設立;凡民眾與銀行、保險或證券業出現金融消費之爭議,皆可向評議中心申請處理。
依規定,經過評議中心會議裁定的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若屬於「投資性型」商品、賠付金額在一百萬以下,以及「非投資型」商品、賠付金額在十萬元以下,金融機構都必須接受評議中心裁決結果,賠償消費者。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表示,今年截至8月28日為止,受理案件共達1萬3198件;其中,有1532件進入評議,評議結果,業者必須賠付共有154件、約佔比重1成。
檢視金融消費受理案件,林國全建議,消費者在購買投資金融商品時,只要覺得自己沒有很清楚或不確定契約商品內容,千萬不要貿然簽名;因為根據實際處理經驗,除非業者在招攬過程,有明顯欺騙行為,否則,只要在契約上簽了名,消費者至少都要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