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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電影納輔導金惹議定義未明商業性重 影壇不苟同

中時電子報/張士達/台北報導 2012.09.01 00:00
微電影近年風行,許多廠商將加長版的廣告或MV以此名稱美化,但在電影圈不乏反彈聲。許多導演聽到這3字就怕,因廠商往往以「微」電影為名,要求導演以極低預算交出同等品質與工作量,形同剝削。不料,101年度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輔導金實施要點本周公布,政府首度將微電影納入輔導,影壇譁然。導演傅天余直言:「政府似乎並不知道外界對微電影是什麼定義。」林書宇則說:「我很好奇他們到底找了誰當顧問?」

10分鐘以內都算數

新的短片輔導金以長度分類,將10分至60分鐘視為短片,未達10分鐘則視為微電影。傅天余說,微電影是一個來自大陸的「邪惡的名詞」,根本是一種廣告行銷格式,「從出生那一刻,就帶著明確的商業目的」。林書宇則說,輔導金設立是為了輔導缺乏資源的創作者,微電影若只是商業機制運作的產品,並不需要政府輔導。

據悉,因有立委反應,微電影當前很熱門,要求政府應有辦法加強輔導,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才因上級單位指示,要求承辦輔導金業務的電影資料館,在最新短片輔導金實施要點中加入微電影的名目。電資館無奈,不知短片跟微電影到底有何分別,影視司則指示以長度區分,形同以政府主管單位的身分,首度為這個爭議名詞下了定義。

司長指無負面觀感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司長張崇仁說:「立委反映選區意見也是無可厚非,但我常跟業界人士接觸,沒聽過任何對微電影負面的觀感啊。且微電影目前並沒明確定義,我上網根本查不到。名詞不重要,重要的是培育人才,你管他叫阿狗阿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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