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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女同事不成 男性侵未遂判刑

自由時報/ 2012.08.29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黃姓男子追求一位女同事卻無法如願,沒想到黃某色慾薰心,趁2人一同出差時在車內要性侵該女子,並揚言:「非禮妳之後,我會自己去派出所報案。」女子為求自身安全,佯稱先購買保險套再到旅館後發生性關係,並趁機跳車向路人求救,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10月。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和被害女子為同事關係,黃某對她早有好感而苦苦追求,卻無法如願。去年8月14日下午6點多,2人一同出差拜訪客戶,由黃某負責開車,但他將車輛開到山區並對女同事說:「我現在做給妳看,告訴妳什麼叫非禮,事情發生完後,我會自己去派出所報案。」

被害女子為求自身安全,要求黃某先購買保險套後,再和他發生性關係,以避免懷孕。黃某聞言應允,隨即讓被害女子穿好衣服,並開車到市區的便利商店買保險套。

在車輛抵達市區時,女子趁黃某停車之際跳車向路人求救,黃某眼見事跡敗露開車逃跑,被害女子則在路人協助下報案,並到醫院驗傷,而檢方偵辦後也將黃某提起公訴,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10月。

黃某不服提起上訴,辯稱他和被害人為男女朋友,當天是在兩情相悅下發生親吻及撫摸。

但法官以被害人當天驗傷時有背部紅腫傷、四肢多處紅腫傷及瘀傷等傷害,因而認定他涉及強制性交未遂罪,駁回其上訴,仍然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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