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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斯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8.19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1/08/182.公司名稱:台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遵循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之第七條及第八條內容。6.因應措施:原條文: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總數發生變動時,公司得按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增減比率予以調整轉讓價格。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依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三規定,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修正後條文: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增加時,公司得按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增加比率調整轉讓價格。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依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三規定,得限制員工在一年內不得轉讓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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