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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拉颱受損車 放寬退稅期限

中央社/ 2012.08.16 00:00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6日電)財政部今天通函地方稅稽徵機關,因蘇拉颱風受損無法使用的車輛,於102年1月31日前至監理機關辦報停或報廢手續,稽徵機關將主動退還自今年8月2日起無法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汽、機車因颱風受損,車主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算,但一般要在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賦稅署表示,考量蘇拉颱風災情嚴重,災區民眾忙著重建家園,可能來不及辦車輛報停、報廢退稅申請,財政部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放寬在民國102年1月31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報廢登記的車輛,稽徵機關皆可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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