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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酒駕 香港效果正面

中央社/ 2012.06.09 00:00
醉不上「陸」-打擊酒駕專題2(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9日電)香港打擊酒醉駕駛的歷史不長,但效果良好。

長久以來,香港酒駕情況嚴重,起初當局只引進酒精測試制度,但處罰輕微。促使政府認真嚴懲酒駕行為的是,2009年發生的兩起嚴重酒駕意外事故。

2009年的農曆年間,新界落馬洲一名貨車司機酒後駕駛,貨車失控撞向一輛計程車,車上6人慘死;同年聖誕節,一名深受學生愛戴的中學教師被一輛轎車撞死,其後司機被證實酒駕。

社會各界對上述兩起案件有極大回響,強烈要求嚴懲酒駕者。在這兩起事故前,政府早已計畫修改法令,打擊酒駕惡行,事故的發生無疑加強了政府執法決心。

2009年2月,「2008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生效,它授權警方在任何時間地點及無須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駕駛者接受隨機呼氣測試。

測試時,警方會使用較簡單的設備進行呼氣測試,,如果司機在測試中不及格,便要接受進一步測試。

在此之前,本地法令規定,警方要有合理懷疑之下才能要求司機接受呼氣測試。

新修訂法令也提高酒駕罰則,酒駕者最高可被判入獄3年、罰款港幣2萬5000元(新台幣9萬6000多元)及記下違例駕駛10分;如果酒駕撞死人,依據酒精嚴重程度最高可判監15年。

當前港府對酒駕的法定酒精限度是:每100毫升血液內含50毫克酒精;或每100毫升呼氣內含22微克酒精;或每100毫升尿液內含67毫克酒精。

據統計,2009年政府嚴加打擊酒駕後,效果良好。

2009年共有7萬3915名司機接受了酒精呼氣測試,較2008年增加87%,其中1024人的酒精含量超標,但人數較上年下降32%。

同年,553名司機被裁定酒駕罪名成立,罰鍰由港幣500元至1萬元不等,被取消駕照的期限則由1至30個月不等。

2008年,因酒駕並涉及交通意外而被起訴的案件有547宗,2009年下降至265宗,減少51.6%。

今年30餘歲的商人李嘉華接受訪問時說,年輕時經常醉酒開車,不當一會事,但自從港府修改法令、加強執法並嚴懲酒駕者後,已沒有酒駕過了。

李嘉華改變對酒駕的看法,已成為香港的普遍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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