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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舟科技: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訊舟五,債券代號30475)行使贖回權暨訂於101年7月14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5.17 00:00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並依下列條件對 台端行使債券收回權:(1)債券收回期間:101年06月14日至101年07月13日。證券商受理期間:101年06月13日至101年07月12日(2)債券收回基準日:101年07月13日。(3)終止上櫃買賣日:101年07月14日。(4)每張債券收回價格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所持有債券(即每張新台幣壹拾萬元)。(5)本公司將統一於101年07月20日以郵寄支票或匯款予各債券持有人。二、債券收回程序:1.採帳簿劃撥方式:請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券商取得),並填妥匯款帳號、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3)印鑑卡;(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證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2.債權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債券收回基準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02)2702-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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