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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士: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子公司ELEGANT ART TECHNOLOGY CORP.資金貸與其100%轉投資之孫公司美金2,500仟元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23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19款1.事實發生日:101/03/23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廣州市福邑連發光學科技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該公司為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44413(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5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75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2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資金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05.計息方式:年息2.0%6.還款之:(1)條件:貸款期限1年,借款人得隨時還款(2)日期:未定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49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0.32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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