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時反抗… 襲胸男無罪

自由時報/
14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台東一名謝姓肢障男子被控從後偷襲女租客小茹(化名)胸部被檢方起訴,但一、二審法官卻認為被害人未及時反抗,均判無罪;檢察官認為謝男雖有肢障,但雙手並非全無功能,女方在毫無防備情況下遭襲胸,根本來不及反抗,如何要求對已成事實的侵害抵抗,因而提出抗告,但仍被花蓮高分院駁回。

小茹指控,肢體萎縮的謝男,數度假借提供使用電腦機會,對其毛手毛腳,前年2月利用她專注上網,從後襲胸,經斥責才停手,台東地檢署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一、二審法官均認為刑法第224條是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構成要件,須達到妨害被害人的意思自由者,始與「違反其意願」意旨相符。

且謝男無法獨力步行,左手無法施力,行動需以電動車代步;被害人在一審也證稱,她因害怕謝男跌倒,被襲胸時立即站起來將其推倒在床,顯見身體強健,足以及時抵抗,至事發後仍多次前往謝男住處,悖離常情。

檢方則認為,謝雖有肢障情形,但雙手並非全無功能,由後方偷襲胸部,易如反掌,而被害人在毫無防備之下,遭偷襲胸部,摸過之後,根本來不及反抗,如何要求對已成事實的侵害抵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