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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食品須貼妥中文標示 始得輸入

中央社/ 2012.03.13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313 18:25:38)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自國外輸入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時,應貼妥符合規定之中文標示;未貼示者,需先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核准,改善加貼作業,始得輸入,籲請進口人留意,以免延誤通關。

該總局進一步指出,自國外輸入食品之中文標示,應包含品名、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數量、有效日期、製造日期、國外生產廠商資訊及國內負責廠商資訊等,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2毫米,但最大表面積不足10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得小於2毫米。

進口食品應依法加貼中文標示,始得輸入,進口人應注意貨物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事先辦妥相關手續,以免影響通關,延遲提貨。如對旨揭業務有任何疑問,該總局設有諮詢電話02-25505500轉2918,歡迎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陳金標

聯絡電話:25507837

訊息來源:財政部關稅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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