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服務中心 學者:可借鏡國外

立報/史倩玲
14 年前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家事事件法已經於日前通過,讓司法體系開始正視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未來將設置婦女團體呼籲的家事服務中心。專家提醒,我國設置家事服務中心時,可比照國外經驗。民團共商服務樣貌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由於家事事件法是作用法,而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規定,作用法不得訂定組織事項,因此無法在家事事件法中制訂設置家事服務中心。在家事事件法通過前,民間團體經過多方討論決定以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研議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增訂相關規定的必要性,有增訂必要者,於家事事件法制訂公布後半年內,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因此,未來婦女新知會持續監督司法院並積極推動家事服務中心的設立,提供當事人及家屬多元化的諮詢與資源轉介服務,讓法院不再只是為審判而存在,而是真正為人民服務而存在。包括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婦女問題研究委員會以及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於5日舉行「我們需要一個甚麼樣的家事服務中心?」座談會,家事事件法民間修法小組召集人、律師張菊芳表示,家事案件性質不同於一般案件,牽涉的範圍當廣泛,包括離婚、財產、監護權、保護令等等諸多項目,如果能夠設立家事服務中心,就能在審判前解決掉不少問題,讓審判成為最後的關卡。慈濟大學社工系助理教授賴月蜜表示,以國外經驗來看,紐西蘭的家事法院就含括收出養、開庭時的托育、保護家暴受害人、法律諮詢、心理諮商等等眾多服務項目,在法院層級就統合了所有當是人所需的服務,但反觀我國,所有的服務都分散在不同的官方以及民間單位,而不少服務又落在社政系統上,造成各種服務的銜接有所不足。賴月蜜也指出,以香港的案例而言,所有家事調解案件是先進入法院系統,再由法院系統分給民間承辦單位。相較於台灣的調解系統幾乎僅限於官方,也侷限了民眾的選擇性。成功經驗應推廣雖然多數家事案件都需要調解,但許多民眾完全不明白調解的作用。賴月蜜以士林、新竹地方法院為例,就經常舉辦調解說明會,向民眾先說明調解的過程、性質、作用,不但讓民眾更為了解為何需要調解也能提高民眾調解的意願。賴月蜜表示,類似士林、新竹地方法院的成功案例應該推廣到全國地方法院,而不是只讓該地區的民眾享有這類型的服務。調解委員會欠專業台灣社區健康及家庭關係促進協會酆巧玲表示,目前運行的部分調解委員會相當欠缺專業。曾有受暴婦女不敢見到施暴的先生,但調解委員仍硬要受暴婦女與先生面對面不斷談話,造成該位婦女愈調解愈受到傷害。而部分社工也因為案量過大,想趕快結束家暴離婚個案,讓受暴婦女在接受服務的過程中遭受二度傷害。酆巧玲指出,如果未來家事法院沒有相應的諮商或服務預算,在心理輔導或諮商這個部分,不見得有專業人士願意進來,最後可能仍就是社工擔任輔導諮商服務。酆巧玲還說,光以目前的家暴服務來說,由於容易發生雙方互告的情況,也會導致雙方都有社工,甚至一個個案有多個社工服務的情況,也需要進行整合以避免資源重疊。勵馨基金會研發處資深專員千專案督導杜瑛秋也表示,有時候當事人未必想要調解,例如有的家暴受害人根本不想調解,只想盡快進入審判程序,家事服中心應該給當事人選擇的權利。家暴服務處需擴大現代婦女基金會司法服務督導李佳姿希望,目前各縣市的家暴事件服務處可以擴大成為家事事件服務處。如果家暴案件進入法院,受暴者面臨離婚議題,才不會困惑於究竟該找家事事件服務單位或應尋找家暴服務單位。另外,李佳姿也表示,如果家事事件服務單位是以社工為主要服務人力,但以目前社工的人力以及訓練,很可能無法負荷所有案件都進入家事事件服務單位,有可能需要限定服務的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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