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就辱罵兩女兒
50歲的余男與妻分居,1對10多歲的未成年女兒和他同住,辦案人員指出,余某還算關心女兒,2名女兒的學費、生活費都由他支出,逢晚上10點以後還曾去接女兒回家,問題是他酒後常辱罵女兒,2女驚恐,擔心自身安全,才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板橋地院去年8月25日裁定,余某不得對2女有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行為。
余某收到保護令後,十分不滿,判決書指出,去年9月5日晚間10點許,他在浴室外,對正在洗澡的長女大聲叫囂,要求快離開浴室,否則他就要在浴室外小便;稍晚,余某在客廳叫喚長女出來拿學費,他給了1萬4000元並說「要找零錢給我」,女兒答「我沒有零錢」,只拿1萬3000元就回房,余某把女兒叫出來,當著她的面,從口袋掏出一把零錢撒地,命令她撿乾淨,女兒不理會,跑回書房,余某一氣之下竟將家中總電源切斷。
姊妹報案 神色驚恐
2天後,見2女又躲回房內還鎖上房門,余某竟在門外大罵:「妳們去吃屎,妳們很會告嘛,妳們是吃誰的!睡誰的!」還用鐵鎚敲打房門的喇叭鎖,事後2女跑到警局報案。檢方偵訊時,長女驚恐地說,「父親的行為讓我很緊張、害怕,現在跟母親住在一起,雖然是小套房,還是比較安心。」辦案人員也為之感嘆。
記者昨到余宅探訪,余某透過社區警衛表示不接受採訪。關於聲請保護令,因2女未成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她們究竟由誰代為聲請,目前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