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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依法提起訴願但未繳納應納稅額半數稅款,仍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中央社/ 2012.02.29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229 10:39:5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及相關規定,民眾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應在復查決定書檢送繳款書之限繳日內繳納應納稅額半數稅款。

稅務局說明,民眾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對其應補徵稅額之處分,申請復查遭駁回後,雖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因未於期限內依法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稅款或提供擔保,稅捐稽徵機關仍將就其欠稅案件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再次提醒,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核定之稅額,除應依規定提起訴願外,並應於繳納期間內繳納復查決定半數稅額,以免遭移送法院強制執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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