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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少年偷嘗禁果 爽1時賠8萬

NOWnews/ 2015.05.24 00:00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1名17歲何姓少年,去年7月與13歲方姓少女發生關係,方父得知後,帶女兒前往警局報案,當時,少女表示是自願的,不希望提告,因此去年10月,少年法庭裁定對何男施以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

據《蘋果日報》報導,今年初,少女父親聲請重審,指控女兒是遭何男強迫的,少女還因擔心遭何男報復,被診斷出患有創傷後壓力症,需服藥治療,方父要求何男需連帶賠償精神撫慰金55萬元。

何男辯稱因女友父親要告他強姦,他又因不懂法律心生害怕,所以才要求少女不要說是被強迫的。他願意與少女和解,但金額實在太高了。

法官認為少女未能舉證何男是以強迫手段性交,且少女供詞反覆,又考量何男輟學、偶而打零工,何父從事資源回收,因此判決何家給付少女8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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