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罰則,影響每一個人
銳傳媒/曾文龍
1 天前

文/曾文龍(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 主任、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 名譽理事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管理不動產仲介業與不動產代銷業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於民國88年2月3日公布,革命性的改變了這兩個行業賣房子應該遵守的法律規定,以能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法條有許多罰則,在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規定繁多,簡直讓人頭暈腦脹。法條艱澀,容易讓人遺忘,從業人員及公司老闆需要常常翻閱複習,以免觸法,免得房子尚未成交,就被處罰新台幣3到15萬或6到30萬,或更嚴重的10到30萬。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其實也影響到每個人,因為88年以前,人人都可以介紹房子、賣房子,如果有衝突、有糾紛,民國88年以前則有民國18年通過的「民法債編」的「居間」法條來處理,法官依此規定寫下判決書。現在也是一樣,法官依照「民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寫判決書。民國88年以後只有合法的房屋仲介公司、房屋代銷公司才能幫屋主賣中古屋,幫建設公司賣預售屋。如果民眾熱心居間介紹房子買賣或租賃,若被檢舉,將由各縣市政府的地政局或地政處處罰10到30萬,如果常常介紹、連續介紹,則甚至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那真是太可怕了!而一般民眾根本不清楚這些處罰,霧煞煞的罰單就來了。
合法的從業人員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營業員如果執照過期,也就是未滿四年的時候,就要到內政部授權的單位複訓20小時或30小時,不然執照四年過期了,一樣觸犯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
「1.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法條不少從業人員也看不大懂,一般民眾更是霧煞煞的,被處罰的時候憤而向政府訴願,通常是被駁回。進而又到行政法院告政府,但勝算的比例極低,還要不斷地繳律師費,也是很悲哀的。罰則繁多,例如第21條:
「1.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2.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3.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1條第1項提到沒有拿到屋主的委託書就搶先賣房子,罰則是新台幣6到30萬元。有人是因為屋主好朋友出國,回國才正式簽約,然而屋主先把鑰匙交給好友仲介人員,請他先賣看看。仲介公司有的很高興就開始搶先賣,卻疏忽了這是有處罰的。第21條第2項規定如果廣告內容不實在,如果銷售內容不實在,將被處罰新台幣6到30萬元。同條又規定,做廣告必須註明經紀業名稱,也就是公司法人的名稱一定要寫出來。但是很多仲介公司因為知名度不夠,去加盟著名的仲介公司,習慣性的自然會把某某加盟店寫出來,然而卻忘了自己的經紀業自己的公司也要寫出來。有些從業人員看不懂這個法條,也沒有去請教,以為只要寫加盟店名稱最重要,那就要觸法了,被同業檢舉,或跟屋主有糾紛,無法協調圓滿的時候,即使屋主請教律師或專家,如果被檢舉,一樣罰新台幣6到30萬元,那真是可怕了,因為房子都還沒有成交賺到錢!
「1.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法條不少從業人員也看不大懂,一般民眾更是霧煞煞的,被處罰的時候憤而向政府訴願,通常是被駁回。進而又到行政法院告政府,但勝算的比例極低,還要不斷地繳律師費,也是很悲哀的。罰則繁多,例如第21條:
「1.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2.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3.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1條第1項提到沒有拿到屋主的委託書就搶先賣房子,罰則是新台幣6到30萬元。有人是因為屋主好朋友出國,回國才正式簽約,然而屋主先把鑰匙交給好友仲介人員,請他先賣看看。仲介公司有的很高興就開始搶先賣,卻疏忽了這是有處罰的。第21條第2項規定如果廣告內容不實在,如果銷售內容不實在,將被處罰新台幣6到30萬元。同條又規定,做廣告必須註明經紀業名稱,也就是公司法人的名稱一定要寫出來。但是很多仲介公司因為知名度不夠,去加盟著名的仲介公司,習慣性的自然會把某某加盟店寫出來,然而卻忘了自己的經紀業自己的公司也要寫出來。有些從業人員看不懂這個法條,也沒有去請教,以為只要寫加盟店名稱最重要,那就要觸法了,被同業檢舉,或跟屋主有糾紛,無法協調圓滿的時候,即使屋主請教律師或專家,如果被檢舉,一樣罰新台幣6到30萬元,那真是可怕了,因為房子都還沒有成交賺到錢!
又例如第31條規定:
「1.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予申誡。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2.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這一條是因為仲介公司從業人員私下的錯誤公司並不知道,所以地政局或地政處不會處罰仲介公司,而是直接懲戒仲介人員,例如違反第16條「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必須專任某一家仲介公司,不得到其他仲介公司兼差。除非仲介公司的老闆同意,實務上仲介公司的老闆也不會同意的。如果有此行為被檢舉,將被政府申誡。如果申誡處分達到三次,將可處分停業6個月到3年。
「1.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予申誡。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2.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這一條是因為仲介公司從業人員私下的錯誤公司並不知道,所以地政局或地政處不會處罰仲介公司,而是直接懲戒仲介人員,例如違反第16條「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必須專任某一家仲介公司,不得到其他仲介公司兼差。除非仲介公司的老闆同意,實務上仲介公司的老闆也不會同意的。如果有此行為被檢舉,將被政府申誡。如果申誡處分達到三次,將可處分停業6個月到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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