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外籍個人股息免稅走入歷史 資誠籲台商全面體檢投資與傳承布局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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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財經訊息服務20260902 11:28:17)中國大陸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關於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7號),自2026年9月1日起,外籍個人自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將不再享有個人所得稅免稅待遇,統一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並由企業於支付時代扣代繳。實施逾30年的相關免稅規定亦同步廢止。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段士良表示,此次政策調整不宜單獨解讀。從今年7月中國大陸發布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新規,到9月取消外籍個人股息免稅優惠,可看出監管方向正逐步朝向內外資稅負趨於一致,以及境外資產與所得資訊透明化發展。

段士良指出,過去部分台商藉由外籍身份或境外架構取得的租稅優惠正逐步調整,在CRS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制度及金稅四期大數據稅務管理體系逐步完善下,企業及家族投資架構的稅務合規要求明顯提高,台商宜及早盤點現有持股與傳承安排,以因應新的稅務環境。

個人持股受影響最為直接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表示,台港澳個人比照外籍個人適用相關規定,因此早年以個人名義直接投資中國大陸,或透過境外公司安排但實質仍屬個人持股的台商,將受到較直接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公告並未區分新舊盈餘。企業帳上過去累積的未分配盈餘,只要於2026年9月1日後分配予個人股東,即須依法課徵20%個人所得稅。

徐丞毅舉例,若個人直接持有大陸子公司股份,分配股利人民幣1,000萬元,須先在大陸扣繳20%稅款(200萬元),由於該股利所得仍視為大陸來源所得,須納入綜合所得稅,最高可達40%,已於大陸繳納之稅款原則上可依規定申請扣抵。

若透過法人持股,大陸端股息扣繳稅率降為10%。若該法人被認定為台灣的受控外國企業(CFC),即使未分配股利給個人股東,仍視為個人海外所得,需繳納20%最低稅負,合計約28%有效稅率。反之,非CFC法人則在盈餘未分配前,台灣個人原則上不會產生最低稅負。

此外,中國大陸自2025年起對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於境內直接再投資所享有的稅收抵免優惠,目前亦僅限法人投資者適用。

徐丞毅認為,從近年政策發展觀察,大陸稅制正逐步鼓勵外資以法人架構進行長期投資與再投資,個人直接持股的租稅優勢已明顯降低。

台商持股架構 面臨3大檢視課題

針對台商後續可能採取的架構調整方向,徐丞毅指出,企業可從3個層面進行檢視。首先是「由誰持股」。在27號公告實施後,法人持股於稅率、遞延效果及再投資優惠等方面均較個人持股具優勢。

其次是「法人設立地點」。由於兩岸租稅協議尚未正式生效,台灣公司直接持有大陸股權時,股息扣繳稅率一般為10%;若透過香港或新加坡控股公司,有機會適用租稅協定5%的優惠稅率。然而,大陸稅務機關近年對受益所有人資格的實質審查日趨嚴格,控股公司須具備實際管理功能、人員配置及決策紀錄,方能較有效支持相關租稅優惠適用。

第三則是「控股公司的最終股東安排」。若由台灣個人直接持有境外控股公司,可能涉及台灣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若進一步規劃信託或家族投資公司架構,則需同步評估兩岸反避稅規範的影響。

離岸信託不再是萬靈丹

針對近年受到高資產族群關注的境外信託規劃,徐丞毅提醒,中國大陸今年7月發布的《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1號),已首次建立較完整的離岸信託課稅框架。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林瑩甄表示,根據規定,屬於中國大陸稅務居民的個人將財產移轉至離岸信託時,原則上視同財產轉讓並按規定課稅;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亦須依法申報納稅。即使以非居民名義設立,只要實際控制人為大陸稅務居民,仍可能適用穿透認定原則。

林瑩甄提醒,對於長期居住於中國大陸並已構成大陸稅務居民的台商而言,稅務居民身分認定已成為所有架構規劃的重要前提,建議及早盤點相關情況,以避免後續稅務風險。

資誠建議:盤點、試算、規劃同步進行

面對此次政策變動,資誠建議台商可優先進行3項工作: 1. 全面盤點現有中國大陸投資架構、各層公司未分配盈餘及家族成員稅務居民身分。 2. 試算不同重組方案下兩岸整體稅負成本,包括股權移轉、股利分配與未來傳承安排的影響。 3. 同步檢視台灣投審許可、CFC申報義務,以及中國大陸離岸信託補稅與資訊申報要求,確保兩岸法令遵循一致。

徐丞毅強調,取消外籍個人股息免稅優惠,代表中國大陸對外資課稅制度進一步調整的重要里程碑。對台商而言,此時正是重新檢視投資及傳承架構的關鍵時點,及早規劃與評估,有助於降低未來調整成本與合規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