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監察院何去何從?

銳傳媒/特別報導
2 小時前

〈專文〉監察院何去何從?

 

文/莊勝榮(律師)

第七屆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在立法院接受審查時,立委常問的一道問題是「你是否贊成廢除監察院?」,在各政黨詢問的問卷中,這個題目同樣是熱門議題。

為何政黨及外界會認為監察院應廢除?究其原因為(1)監察院的文化相對保守,鮮少對外發佈績效,導致外界認為是無用的盲腸院。(2)監察院基於監察法規定,調查或彈劾、糾正確認前不得洩密,導致民眾有時對調查中之案件霧裡看花,不像檢察官基於公共利益,得揭露部份案情。(3)早期監察委員由省議員、台北及高雄市議員選出,當時賄選嚴重,導致不佳的印象留在那個時代人的腦海裡。(4)81年後修憲,監委改為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國大廢除後,改為立法院同意。由於總統提名,有人會認為不是「藍天白雲」,就是「綠友友」。這些監委上任後,外界認為會選擇性辦案,引起批評。(5)基於西方民主國家是三權分立,應該廢除監察院,連同廢掉考試院,建立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

但在第六屆監委這六年中,人民陳情的案件約9萬2千件,彈劾成立約227人,其中法官13人,檢察官11人,糾正案件520件,被彈劾的官員,簡任10職等以上佔76%。由上開數據顯示,民眾對於監察權仍有大量需求,不管是受冤枉、欺負而要求調查官員,或作為宣洩管道,監察院並非一無是處。監察院在憲政體制下,是最後的特別救濟管道,別無他途。而且,立法委員有時會以監察院的調查文件作為質詢官員的依據。因此,不是廢除監察院的單一訴求這麼簡單,而是監察權歸於何處?因為即使修憲廢除監察院,仍必需幫監察權找個好歸宿,「落日歸山林,山林藏深意」,究竟監察權情歸何處?

一、廢除監察院,成為四權分立的國家:監察院行使的監察權歸立法院,由立委集體行使。這個修憲方案變動較小,不廢除考試院,且立委從監察院手中拿下權力,比較容易通過3/4的高門檻。雖然表面上符合彈劾權歸國會之訴求,但歐、美、日不少國家是參、眾議院(或上、下議院)的兩院制,以美國為例,由眾議院過半數眾議員提出彈劾,參議院審判需過2/3。台灣的國會是單一國會,平時之立法、修法、預算案、質詢,已經耗費立委諸多時間、精力,何來充裕時間從事調查、彈劾或糾正之工作?且立委多數沒有調查案件之經驗,如何正確行使職權?再者,國會是政黨性及政治性強的機構,難免政黨惡鬥,如何理性行使監察權,避免官不聊生?

二、廢除監察院同時廢除考試院,成為三權分立國家:長期以來有政治人物訴求應修憲,以三權分立取代目前的五權憲法,因此廢除監察院同時也廢除考試院,將考試權的考選及銓敘移歸行政院之人事行政機構。

三、不管三或四權分立,監察權歸參議院:若監察權歸立法院,有上述之嚴重弊端,因此修憲時,將立法院與監察院合併,改為參、眾議院兩院制的國會,其優點(1)立法院不僅立法,尚有修法、廢法、審查預算、議決大赦案、條約案及人事同意權、監督與質詢權等,「立法」院之名稱,名實不符,趁機正名。(2)參、眾兩院制之國會,與歐、美、日國會名稱相同,有利於國會外交。(3)參議院掌控調查、糾正、糾舉、彈劾及審計權,眾議院掌控上述職權,將來參議院提出彈劾後,仍由懲戒法院審理。兩院分工合作,分庭抗禮,避免單一國會在接收監察權後,權力過於肥大,造成失衡及惡鬥狀態。(4)參、眾議員均由人民選舉產生,各自有民意基礎,應規定參議院提出之糾正、糾舉案經全體委員出席過半才能通過,彈劾案屬重大議案,需出席2/3才能通過,避免民選參議員有上述政黨性、政治性惡鬥之現象。(5)台灣的國會過於簡陋,缺乏壯觀之格局,且基地為學校預定地,非自有土地,趁此機會興建國會大廈,不管遷移台中成功嶺或中興新村,或者留在台北,興建後都比現在的立法院雄偉壯闊。若修憲通過建立參、眾兩院制的國會,國會大廈非重建不可,民眾亦無話可說。
  
上述方案均需透過修憲,而以目前高門檻的3/4,難以順遂。因此各政黨應平心靜氣,將修憲門檻由3/4降為2/3,此合理門檻通過後由人民複決,確定後再來討論上述的修憲工程,方能達陣。否則空有想法,在高門檻的憲政體制下,終究是白忙一場。總之,修憲是折衝、妥協的藝術品,而非堅持己見橫衝直撞的精品。但在未修憲前,監察院仍應堅守陣地,而非唱空城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