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錫銘翻案有望?連提20次假釋遭拒 高行院撤銷矯正署處分將重審
因擄人勒贖等重罪遭判無期徒刑定讞的張錫銘,服刑逾20年來多次聲請假釋未果,對矯正署不予假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處分於審查過程中仍援引舊資料,且是否已就法定審酌事項進行具體、個別化評價尚有疑義,程序難謂周延,因而撤銷不予假釋及復審決定。
張錫銘曾師承昔日槍擊要犯「穿山甲」詹龍欄。詹龍欄落網後,張仍長期在山區流竄,接連策劃多起重大綁架勒贖案,包括泰雅渡假村陳姓董事長、南投中興廣播電台洪姓小開,以及和欣客運楊姓少東等案件,勒贖金額金額高達數億元,一度被警方列為重大槍擊要犯。2005年7月,時任刑事局長侯友宜親自率隊,在台中縣龍井鄉將其逮捕歸案。張錫銘其後遭判無期徒刑定讞,目前已在台南監獄服刑超過20年。
平均每4個月提報假釋均遭拒 張不服審查標準不一
據悉,張錫銘在2022年主張,自2017年起每4個月均依法提報假釋,至2023年已累計20次,但始終未獲准。2022年10月提報第19次時,他指出第14、15次曾經通過假釋審查委員會,卻仍遭矯正署駁回;第16次甚至未通過假審會。他質疑,在監所表現與相關基礎事實未有變動的情況下,卻出現不同審查結果,認為審查標準前後不一致。
矯正署則說明,假釋審查委員會僅屬假釋程序中的前階段要件之一。針對張錫銘第14、15次提報時,假審會未就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部分加以審酌,因此矯正署駁回時已說明理由;直到第16次,假審會才將和解情形納入考量並未予通過,並非審查標準前後不一。矯正署也指出,部分被害人為警員,張仍可透過其他方式聯繫協商,卻將和解責任歸咎於行政機關,難認有真誠悔意。
法官認審查程序未完備 比例原則與公平要求也不符
矯正署強調,張錫銘過去犯下殺人、擄人勒贖及殺人未遂等重罪,造成至少1人死亡、12人遭擄,並有2名警員及1名被害人受傷,遭判2個無期徒刑,犯行情節甚至較詹龍欄更為嚴重;而詹龍欄服刑20年後才獲准假釋,程序並無違法。法官亦認為矯正署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駁回張錫銘的主張。
張錫銘不服矯正署處分,再次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指出,矯正署於本案假釋審查過程中,仍援引2018年之函詢資料作為參據;且該次審查會議待審受刑人多達139人,原告相關卷證資料高達五、六百頁,究竟是否已就其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前科、教化矯治成效、更生計畫、實際賠償或修復進行情形,以及被害人或遺屬陳述意見等法定審酌事項逐一充分評價,尚非無疑。
法院認為,相關審查程序顯有未臻完備之處,難認已盡具體、個別化審查義務,與行政程序應遵循之比例原則及公平審查要求未盡相符,因而判決撤銷原「不予假釋」處分及復審決定,命其另為適法之審議。(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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