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憲法法庭必須讓「憲法秩序不死」

英國法中有「國王不死」理論,其核心觀念是:在英國憲政傳統裡,國王(或女王)作為國家主權的象徵,法律上「永不死亡」。即使君主生理上去世,王位立即由繼承人承接,不存在「主權真空」的現象。這個理論的功能是:確保國家權力的延續性,避免因君主死亡而出現法律或政治斷層。這個理論的法理基礎是:主權人格化於君主,而在制度設計上確保「主權不斷」,以維持國家法律秩序的穩定。
在台灣,憲法法庭的判決具有憲法秩序的最高效力,理論上也需要「不斷性」:亦即判決一旦作出,必須持續有效,不能因政治變動而被否定,而憲法法庭的組織與運作當然不能被癱瘓。在台灣,憲法法庭雖然不能直接移植「國王不死」,而總統是可以的,但對於憲法法庭來說,這個理論可以轉化為「憲法秩序不死」或「憲法判決不死」。「憲法秩序不死」或「憲法判決不死」可以用來強調憲法法庭判決的持續拘束力與憲法法庭在憲政秩序之延續性的不可或缺性。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具有一定的「規則制定權」,它不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並依《基本法》(Grundgesetz)與《聯邦憲法法院法》(BVerfGG)自行制定程序規則(Verfahrensordnung),以確保憲法審查的獨立性與運作效率。憲法法院可依 BVerfGG 制定內部程序規則,規範案件分配、審理方式、書狀要求等,並就案件分配、合議方式、表決規則自行制定。在「憲法秩序不死」或「憲法判決不死」的原則之下,由於立法院癱瘓大法官的運作,憲法法庭自然可以依據原來的憲訴法自訂繼續運作的規則。
在憲法法庭因為違憲的政治手段而無法維持原有之人數時,只要其組織可以持續運作,那是可以持續進行實施憲法之審理的。因此,憲法法庭對於違憲的憲訴法判定違憲,在理論上是沒有問題的。問題是像蔡宗珍這種德國留學的憲法學者並沒有用心去維持憲法的運作,反而把希特勒政府所實施的惡法亦法之法實證主義用在對違憲的憲訴法的肯定,而不參與評議,這和立法院癱瘓憲法法庭的作法是同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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