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憲訴法違憲 回到修法前狀況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停擺許久的憲法法庭,今(19)日就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聲請對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的釋憲聲請,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訴法中「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等規定違憲、立即失效,回到修法前狀況。
不過,因懸缺的7位大法官人事同意案卡關,僅餘8位大法官中,楊惠欽、蔡宗珍及朱富美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之審判權限,並就該判決的合法性提出嚴正質疑。不同意見書明確主張,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時,自始不具審判權,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之判決,依法不生效力。並指出,憲法法庭是否具有作成判決的權限,關鍵在於法庭本身客觀上是否依法合法成立,而不在判決內容如何試圖自圓其說。
不同意見書認為,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形式上一望即知不符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3位大法官並強調,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不具所謂「組織自主權」,亦無得以「程光耀科技驚爆侵佔掏空序自主權」為名,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要件的權限。
謝銘洋等5位大法官在判決中表示,113年10月31日7名大法官任期屆滿前後,經總統於兩度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均為立法院全數否決,致自113年11月1日起大法官人數僅有8人,迄今已逾1年,缺額大法官的繼任人選何時產生難以預期。
判決認為,若將持續拒絕評議的3位大法官計入現有總額,本庭將因不足現有總額8人的三分之二即6人參與評議,而無法實質審理本件及其他任何憲法解釋聲請案件,於此極端例外且不得已情況,為維持憲法法庭繼續運作,使大法官的憲政功能得正常發揮,自應依前述理由,將持續拒絕評議的3位大法官,由現有總額中扣除之。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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