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三讀通過
墨新聞/
143 天前

墨新聞|楊秉鈞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保險法第107條變動
第1項: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增)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第2項:(增)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3項: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觀察此次的修正過程,原先保險法規定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若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死亡給付必須在滿15歲後才開始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在15歲前身亡,至多僅能領回加計利息的保險費、或投資型保單的帳戶價值,而無法獲得身故理賠金。
其實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會這樣規定是有理由的,當初立法是為了避免某些不肖父母假藉幫小孩投保高額保險,實際上是為了謀害小孩而換取利益的道德風險,但是於前幾年的普悠瑪事件中,發生了多名15歲未成年人不幸罹難的情形,此時卻因為該項規定而無法獲致理賠,進而彰顯出此項規範的不足之處。
因此,此次修法將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的身故給付,從原先的「全無」轉變成「限額給付」的形式,此後未成年人身故給付可獲喪葬費用的理賠,但金額並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依目前行政院規定約為61萬元),以期待未來在此類案件中,更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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