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等四人遭控涉貪及政治獻金申報不實案,台北地方法院昨(2)晚正式推翻前兩次具保理由,更裁認定四人涉犯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勾串之虞,若不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向媒體分別詳述四人逃亡、滅證、勾串的可能性。
北院指出,本次裁定是「基於尊重審級制度」,高院發回裁定時,其意旨已認定本案顯有事實足認被告四人與其他被告、證人有相互勾串的高度可能性,再重新考量檢察官於抗告理由所提出關於羈押必要性的事證而作成。
首先,就逃亡可能及動機部分,北院認為,本案柯文哲曾擔任民眾黨黨主席、沈慶京為威京集團主席、應曉薇為台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四人皆是具有相當的政治或經濟實力與人脈,與一般人相比,有較強的出境後,在海外滯留不歸的能力與資源;且四人所涉之罪,包括違背職務收賄罪或圖利罪等,都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甚至同時涉入多案,考量趨吉避凶的基本人性,易伴隨有高度逃亡的可能。
特別針對柯文哲的逃亡動機,北院指出,柯文哲曾經提及有安排妻子陳佩琪與子女一起出國,躲避國內紛擾等語,可見柯文哲面對偵查時,已有安排全家出國的計畫;柯文哲及陳佩琪又曾對外宣稱從醫良久,有資力購買上億房產等語,證實被告有在國外生活的能力與資力。
再加上偵辦期間,其中二名被告,已有具體的逃亡行為,北院指出,檢廉去年8月28日,到沈慶京住處執行搜索時,沈慶京從住家安全門要離開;應曉薇也在本案即將執行搜索之際,於去年8月27日行經桃園機場,再轉至台中機場嘗試出境,在台中機場遭拘提到案。
綜上所述,北院認為,審酌每人涉案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再加上檢察官手上已掌握.對柯文哲等人不利證據的清晰程度,已有相當理由,足以認定柯文哲等人為規避本案審判及可能刑罰,有潛逃海外的動機。
在本次羈押裁定中,也包含被告四人勾串、滅證的可能,北院這次採納北檢的理由,諸如:柯文哲等人均有深厚的政治及經濟實力,他們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本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四人與其他被告、證人有相互勾串的高度可能性。
除了上述實質影響力的說法外,針對勾串嫌疑的部分,北院引用檢方通訊監察譯文,指出沈慶京、應曉薇相互知悉對方另一支隱蔽性更高的私人電話。
針對滅證嫌疑的部分,北院同樣引用通訊監察譯文,指出柯文哲、中華工程獨立董事葛樹人間的對話紀錄中,葛樹人確有於去年5月1日傳送「主席(沈慶京)要把過去的一些莫名其妙的簡訊給刪除」的訊息給柯文哲,柯文哲則於去年5月8日回覆「先把簡訊刪光」等相關對話;且也曾由柯文哲辦公處所搜得已撕碎的便條紙,上載「晶華-orange出國」等內容,指證其滅證之虞。
至於李文宗,北院則以偵查時期的行為來舉證,指李文宗於媒體披露民眾黨政治獻金爭議後,即要求妹妹李文娟,將木可公司損益表碎掉,認定李文宗曾以其身分影響勾串證人李文娟,且有將事證湮滅之舉,並指出李文宗與未到案的柯文哲秘書「橘子」許芷瑜同為受柯文哲交代處理財務之人,關係密切。
北院指出,檢方已提示證人陳盈助、邱清章、周芳如、范雅琪、悟覺妙天、蘇進強的證述,可認定未到案、已遭通輯的許芷瑜,確有為柯文哲經手更多鉅額現金的收受的資料,有可能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高度關聯,也讓勾串、滅證的風險。
最後,在勾串方面,北院指出,檢察官有在第二次抗告時,提出新的事證,如柯文哲與同案證人、民眾黨立院黨團主任陳智菡間的LINE對話紀錄,認定柯文哲確有表明要以「共識決」的統一口徑來解釋本案,而且還有能力委由他人聯繫同案被告彭振聲。
基於上述逃亡、滅證、勾串的疑慮,北院表示,基於尊重審級制度並衡量前次裁定後,檢察官於抗告理由所提羈押必要性的事證,並衡本案對社會危害程度及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權衡,認不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諭知被告四人,皆應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