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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涉詐助理費案 高院認「這條文」違憲:聲請釋憲並停止審理

老鵝日報/李威儒  2025.01.02 15:42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控於2020年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案,台灣高等法院今(2)日表示,經審視《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後,有違反憲法法庭「不得違反明確性」的原則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因此聲請釋憲,同時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高虹安在一審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被依照《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而案件目前上訴二審,高虹安庭上主張無罪,以書面表示她,「沒用詐術、沒貪污、沒任何一毛錢進她口袋,應判決無罪。」

高院合議庭表示,審理高虹安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經審視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

合議庭指出,將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高院發出新聞稿提出四點說明理由解釋:

第一,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200餘筆;然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影響深遠。

第二,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惟此部分尚有疑義;且本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第三,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猶難以確定本法的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的餘地。

第四,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的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的紛爭與訟累。

高院指出,本件合議庭成員,由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組成,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才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徹底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已撰寫兩萬字的書狀聲請釋憲,同時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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