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委、現任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羅秉成接受《上報》專訪,詳細解析「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憲判8號)內容與意涵。多年來都在法律前端,協助政府溝通部會、法界,有政務實戰經驗、又在民間長期擔任律師、司法救援工作,羅秉成直言,憲判8號後需要龐大修法工程,若沒完整配套,未來台灣死刑恐有兩套標準,不在這次大法官解釋內類型的死刑犯,也能因此提出釋憲。
死刑限縮界定不明 非情節嚴重者也可聲請釋憲
羅秉成一一解釋憲判8號主文,他認為大法官拿不到死刑違憲多數決,只好去嚴格限縮死刑類型的折衷判決,大法官將死刑限縮在一定要情節最嚴重的類型,侵害人命是最嚴重類型,也就是殺人才能判死刑。但既有法律中高達50幾項犯罪類型可判死刑,比如說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海、空軍刑法也有死刑規定,這些大法官雖然沒有宣告,若不是最嚴重殺人罪遭判死刑恐已違憲。
憲判8號主文將死刑限縮在一定要情節最嚴重的類型,例如侵害人命。圖為北捷殺人犯鄭捷遭處死刑示意圖。(資料照片/翻攝網路)
羅秉成解釋,因為死囚律師團聲請死刑違憲範圍僅限於這4條殺人罪(殺人《刑法》第271條第1項、強制性交殺人《刑法》第226條之1、強盜殺人《刑法》第332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刑法》第348條第1項)),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大法官並沒審查所有死刑,只以「最嚴重」畫出一條死刑界線。
「大法官一開始把死刑解釋範圍縮到僅限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我國還有很多犯其他類型罪被判死刑規定怎麼辦?是比照辦理嗎?」羅秉成解釋,盤點我國有50幾項死刑類型,比如說陸、海、空軍刑法有死刑規定,這些按照釋憲文的寫法不適用。大法官不告不理原則,只針對提聲請的4項法律有一致決、有強制辯護,其他死刑犯罪卻不受這個拘束,就會產生另一種問題,「其他類型死刑案件又可以去聲請釋憲,因為憲判8號沒有把他們概括在內。」
一致決=實質廢死? 羅秉成:法官也有同儕壓力
「憲判8號最進步的部分就『一致決』,未來死刑應經各級法院、法官一致判決同意,只要審級期間任何一位法官反對判死,就不能判處死刑。」羅秉成說,這是一個平衡,也造成有些人政治操作「這樣等於實質廢死」。但羅秉成不這麼認為,「同一庭的法官要一致決不困難,審判過程難免有同裁壓力,當其他2個法官都要判死了,你認為第3位法官挺得住壓力嗎?」此外,因為國民法官也有參與審理殺人罪,按規定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審理,國民法官判死刑案件要三分之二同意,但3位職業法官卻要一致認同,「一致決」標準不一也是很奇怪。
國民法官也會判決殺人罪,判決死刑只需三分之二同意,也增加「一致決」的難度。(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羅秉成說,未來包括立法院、法務部、司法院應該配合大法官解釋修法,修法計畫不能只有侷限在大法官解釋範圍內才合理,因為若只修大法官解釋部分,其他沒被憲法解釋到死罪不適用一致決、強制辯護等,死刑案件變成兩套標準。
立法院與政府應配合大法官解釋修法,但不能只有侷限在大法官解釋範圍內。(資料照片)
憲判8號只是大法官折衷判決 與廢死主張不同
儘管外界認為這次憲判8號已接近「實質廢死」,主張廢死的羅秉成無法接受這說法,他認為,憲判8號跟廢死理念,根本性差異在於廢死主張「生命尊嚴的不可侵犯,是具有絕對性。」這個絕對性是國家對基本權的保障,國家沒有理由奪走人民生命。針對生命權,憲法判決未沒掌握住這個核心概念,因為在判決書62段還寫到「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的憲法權利,但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以此主張死刑合憲,都讓他難以接受。
羅秉成認為,憲判8號跟廢死理念並不同。(取自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臉書)
「國家本來是要保護人民的生命的,卻成剝奪人民生命的手,已經悖離國家的義務,這個不正義是國家自己造成的。」羅秉成說,憲判8號是大法官們「折衷性的判決」,這次12位大法官中要有7票以上同意,才能做出死刑違憲判決,在拿不到7票的弱少數情況下,主張廢死的大法官退而求其次,去嚴格限縮死刑適用範圍,「也就是說,這只是一個減少死刑的判決書,如同廢死聯盟理事長張娟芬講的憲判8號只是死刑改正論,台灣與真正廢死距離恐還是漫漫長路。」(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