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想買共有持分土地,是土地共有人或不是,差異很大。資深地政士表示,只要是共有人,就可免通知其他共有人,直接買受該持分土地,若不是共有人,則需逐一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坊間有人認為共有人數眾多且手續繁瑣,居然有賣方主張,先贈與少許持分給該買方,讓買方成為共有人後,再將剩餘持分出賣給買方,但這實在萬萬不可。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067號令修正全文,其中第13點11款規定,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者,出賣人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第1項規定附具切結書之規定辦理,切結書內容應包括通知方式、優先購買權人主張情形並由出賣人記明「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他提到,土地共有人若想用買賣移轉以贈與方式辦理登記,可能觸犯《刑法》第213條與214條,千萬別為了成為共有人,用錯方法,讓買賣雙方陷入危機。
鄭文在指出,或許可以先購買少許持分,並按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的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如果其他優先購買權承買,表示沒有緣分,只能默默承受,等有緣時再購買。
實務上,因為第一次承買的持分面積很小,可能只有一坪,甚至連一坪都不到,其他共有人接到優先購買權通知時,因為不符合成本效益,往往會視而不見,當送優先購買權通知送達15天後,共有人沒有表示優先購買,屆時水到渠成,就可以順理成章成為共有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