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 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佃西里里長高進見涉嫌向佃西重劃案業者提議買賣抵費地為由,向業者強索1300萬遭起訴,2日檢辯雙方展開長達5個多小時的激烈攻防,郭信良當庭喊冤,「沒收到半毛錢」,高進見則當庭落淚,求判無罪。檢方強勢論告,建請法官重判,全案定於11月1日宣判。
檢察官王鈺玟指出,被告郭信良與高進見的律師,雖採取最高法院之判決先例(104年台上字第1808號),稱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借勢借端勒索財物,須行為人須有恫嚇使人心生畏怖,而交付財物之勒索行為,惟郭信良並非係向廖堅志恐嚇,故不構成該罪。
王鈺玟準備功夫做足,她先從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詳為解析,除依文義解釋,並依立法例上美國霍布斯法案之比較法上的觀點,更引用東吳大學黃鼎軒助理教授之專論,闡明該罪所謂之勒索若是以權勢手段強行索取財物,並不須有恫嚇使人心生畏怖之該等法無明文之要件。
王鈺玟以99年間台灣社會因連續幾件幼女性侵案件,遭法院以「沒有違反當事人意願」輕判被告而爆發白玫瑰運動,最高法院因而修正原本嚴重悖離一般民眾法律感情之不當見解為例,主張最高法院前開見解有違一般常人之認知。
王鈺玟強調,被告郭信良為台南市議會七連霸議員,期間擔任兩任副議長,一任議長,叱吒台南政壇逾 26年,廖堅志僅為一介平民,亦非台南在地居民,在處理佃西重劃案中,無任何勢力依靠,縱使郭信良抗辯其僅對廖堅志陳稱「口頭契約也是契約」、「說話要算話」,其是選民服務等語,但其明知高進見並未與廖堅志簽立買賣契約,且未曾支出一分一毫,在一般社會交易上,顯然無任何立基點可向廖堅志要求賠償金,卻仍假藉該事,對廖堅志稱「口頭契約也是契約」。
郭信良實是利用其議長之權勢,藉詞向廖堅志強行索要高額款項,因致廖堅志難以反抗,受迫無奈只能將1300萬元之鉅款雙手奉上,郭信良此等濫用其公職權力的行為,應已符合一般社會大眾所認知勒索之定義。
「如果這不是勒索,那什麼叫勒索?」,王鈺玟指出本件審理過程中,廖堅志已證稱郭信良尚有以「地價重審、訴訟、行政緩登」的字眼,向其傳達恐有不利之結果,則廖堅志之自由意志顯然確是受到巨大壓迫,因而無奈交付鉅款,更是強勢補足檢察官起訴認定被告2人均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之相關論述。
郭信良的律師團指出,檢方指控郭信良在2021年6月8日參與第二次協商,但郭信良的基地台顯示,郭信良並不在場。律師認為藉勢藉端勒索財物,需恫嚇、脅迫,令被害人心生畏懼,但在本案均不成立,郭信良頂多是基於協助,出具對高進見與廖堅志土地買賣糾紛和解金計算之意見,詎料「公親變事主」。
高進見的律師強調,不動產買責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契約為要,高進見概括承受該口頭契約,主觀上認定該土地契約已成立;廖堅志找上有10多年情誼的友人蔡連博幫忙協商,廖堅志、蔡連博2人多年交情,若廖堅志遭恐嚇勒索,也會告知蔡連博才是;高進見的律師說,廖堅志的證述前後反覆不一,「廖堅志的證詞可信度令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