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一般警察特考所定「男性165公分、女性160公分」的身高標準違憲。考試院今天說,修正通過相關考試規則,刪除2項警察人員考試身高限制,自民國114年起適用。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男性身高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者體格檢查不合格;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不合格。
全案因陳女身高未滿160公分被取消消防員受訓資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5月判決,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違憲,宣判之日屆滿1年時失效。
考試院透過新聞稿表示,今天召開第14屆第2次院會,修正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1條,刪除2項警察人員考試身高限制,並自114年起考試適用。
考試院說,用人機關內政部、海洋委員會為符合憲判意旨,並審酌社會環境變遷、數位犯罪漸增,警察勤務日益複雜,經通盤檢視警察工作所需職能,考量身高不是執行勤務關鍵因素,可透過其他方式強化補足或篩汰不適任人員;又為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身警政、消防及海巡工作,向考選部建議刪除這2項警察人員考試身高限制,以順應時代變遷及工作型態改變,廣納人才投入警察工作。
考試院表示,因此,考選部依此建議配合修正這2項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經考試院會議審議通過,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及平等權,並滿足用人機關增補人力需求。
考試院表示,為符合憲判意旨,考試院將在近日修正發布這2項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並自114年舉辦考試開始適用。
除了身高限制,先前考選部也有依內政部函文建議,研修刪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針對刺青的限制,但因外界意見仍分歧,考試院這次僅就憲判判決意旨刪除身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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