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日前(29)日上午9時許,六分局金華所巡邏警接獲報案轄內有違規停車案件擋住出入口,遂前往查看,果然於觀光城內道路發現一部白色自小客懸掛第二類試車牌,不緊靠道路右側停放,員警立即拍照蒐證並查察車籍資料準備舉發違規。
惟該車經比對車籍資料及車款、車色,發現該車牌照早已註銷且所有人為自然人,不符合第二類試車牌車主申請資格(必須是合法商業登記汽車買賣業),顯係懸掛他車號牌躲避查察,警方除依規定當場拆除車牌扣繳外,且對車牌提供他車懸掛及懸掛他車車牌者,二者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舉發處罰並吊銷其牌照。車主車輛如要繼續使用,需另外再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新車牌,始得合法上路。
警方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車牌可以視同車輛的識別證明,如果您的機車、汽車車牌因某些原因,致產生車牌註銷、吊銷等問題,車主車輛如要繼續使用,需於吊銷(扣)期滿後,另外再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新車牌,始得合法上路,以免被員警查獲時受罰。另警方呼籲,曾發現有些民眾想避免遭科技執法等設備取締,會利用加、減筆畫等方式或懸掛壓克力假車牌方法變造;雖然只是在車牌上加、減筆畫,但將會嚴重影響辨識,誤導取締單位,一旦被攔查發現,可就不是交通違規罰單這麼簡單,將依刑法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移送法辦,最高可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分局長林獻力呼籲,守護轄區治安、交通是員警的天職,發現違法違規情事員警必會加強盤查,勿枉勿縱絕不手軟,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共同維護良好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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